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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
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时间:2009-04-19 16:27:35 来源:
县医院
作者:院党总支
第一条 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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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指将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由外单位党组织转入的预备党员拟转为正式党员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依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再进行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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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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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对象主要公示其姓名、性别、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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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备党员转正主要公示其姓名、性别、文化程度、预备期起止日期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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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示时间: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示期限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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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示范围:在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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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示方式:主要采取张榜公告的形式,也可通过院内网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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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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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工作由党总支负责,党支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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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发布公示信息的党支部为主受理群众反映,组织调查核实。上级党组织收到群众反映可直接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责成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并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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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委员会对公示结果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向党总支报告并在支部大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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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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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组织应公开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联系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反映。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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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实事求是地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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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积极配合党组织查明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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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组织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注意调动群众参与公示的积极性,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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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示结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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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经过公示没有不良反映,或虽有反映,但经调查核实没有事实依据,或反映的问题只是一般性缺点,本人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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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党员和群众反映较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本人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继续教育、考察的,应建议支部大会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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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或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本人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建议支部大会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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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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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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